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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92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黃書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921號

上訴人
炬熊有限公司

           6弄20號

兼法定代理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人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7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五年八月一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法 官 黃書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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