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9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921號
- 上訴人
- 炬熊有限公司
6弄20號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人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7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五年八月一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