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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0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官
    吳光釗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何世凱即奔騰企業社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048號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何世凱即奔騰企業社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何世凱即卉騰企業社」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何世凱即奔騰企業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光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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