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0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048號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何世凱即奔騰企業社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何世凱即卉騰企業社」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何世凱即奔騰企業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光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