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3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戊○○
- 即被告
- 庚○○
- 即被告
- 丙○○
- 即被告
- 丁○○
- 即被告
- 乙○○
- 即被告
- 己○○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金元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元興開發股發有限公司因95年訴字第533號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貳佰萬壹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壹仟叁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