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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391號

確認董監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翁昭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5391號

原告
甲○○
被告
祿加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公示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監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兩造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如下:

㈠原告掛名被告董事,先後於民國(下同)94年底、95年1月18日辭任,被告迄未辦理變更登記,為此提起本訴。

㈡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存證信函、回執、被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變更登記表為證,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又按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規定:「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本件原告如不訴請確認兩造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無法據以變更公司登記事項,將無法對抗第三人,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是原告提起本訴以排除此項危險,即與上開法條之規定並無不合。因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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