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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46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陳文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546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無線通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上一人訴訟 丙○○
代理人
被告
無線影音行動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己○○
被告
上一人訴訟 丙○○
代理人
被告
庚○○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95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無線通通訊有限公司、甲○○、己○○、庚○○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叁萬貳仟玖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甲○○、己○○、庚○○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捌萬捌仟壹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貳佰零貳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陸仟捌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無線影音行動有限公司、乙○○、己○○、庚○○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柒萬肆仟陸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貳仟伍佰元,及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利息。

被告乙○○、己○○、庚○○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萬元,及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捌仟零玖拾壹元,及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己○○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叁佰玖拾玖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編號9所示之利息。
被告己○○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捌仟陸佰零貳元,及如附表編
號10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庚○○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柒佰柒拾捌元,及如附
表編號11所示之利息。
被告庚○○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叁佰玖拾柒元,及如
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無線通通訊有限公司、甲○○、己○○、庚○○
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三,被告甲○○、己○○、庚○○連帶負擔百
分之十七,被告甲○○負擔百分之六,被告無線影音行動有限公
司、乙○○、己○○、庚○○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四,被告乙○
○負擔百分之三,被告乙○○、己○○、庚○○連帶負擔百分之
二十五,被告己○○負擔百分之五,餘由被告庚○○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
      文。本件依授信約定書第12、13條約定,兩造合意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有管轄權。
  (二)被告無線影音行動有限公司、乙○○、庚○○經合法通知
      ,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
      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無線通通訊有限公司(下稱無線通公司)於民國93年
      5 月7日邀同被告甲○○、己○○及被告庚○○為連帶保
      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7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
      自93年5月17日起至98年5月17日止,貸放利率依原告銀行
      1 年期定儲利率加年息4.25%機動計息,還本付息方式自
      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本筆借款尚欠
      532,994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甲○○於92年2月24日邀同被告己○○、庚○○為連
      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
      92年2月24日起至98年2月24日止,自貸放後12個月內按月
      繳息,並自93年3月24日起分6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
      款利息按郵政儲金2年期定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2.25% 計
      付,並隨定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逾期還款時,取消
      優惠利率改按原貸款利率加年息1%計算利息及違約金,本
      筆借款尚欠688,133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
  (三)被告甲○○於94年2月24日向原告借得25萬元之卡友樂透
      貸,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3月9日起至95年3月9日止,還款
      方式自借款日起,每1個月為1期,按期平均攤還,每期攤
      還本金20,833元,未按期繳款、借款到期或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未立即償還時,按年息15%計付遲延利息,本筆借款
      尚欠121,202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
  (四)被告甲○○向原告申請國際信用卡,經原告核准額度為15
      萬元,到期日為98年1月31日,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
      約定,被告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納最低繳款金額,逾
      期繳款時,應自當期結帳日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
      %計收利息,並按月收取逾期手續費即違約金,本筆借款
      尚欠本金136,824元,及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五)被告無線影音行動有限公司於94年8月25日邀同被告己○
      ○、乙○○、庚○○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100萬元
      ,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8月30日起至97年8月30日止,借款
      利息按原告銀行基準利率加2.8%計付,還本付息方式自實
      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本筆借款尚欠974,
      658元,及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六)被告乙○○於94年3月9日向原告借得15萬元之卡友樂透貸
      ,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3月9日起至95年3月9日止,自借款
      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未依約按期還款、借款到期或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未立即償還時,按年息15%計付遲延利息,本
      筆借款尚欠62,500元,及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利息。
  (七)被告乙○○於94年4月25日邀同被告己○○、庚○○為連
      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
      94年4月25日起至100年4月25日止,自貸放後12個月內按
      月繳息,並自95年5月25日起分6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借款利息按郵政儲金2年期定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1.45%
      計付,並隨定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逾期還款時,取
      消優惠利率改按原貸款利率加年息1%計算利息及違約金,
      本筆借款尚欠100萬元,及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
  (八)被告乙○○向原告申請國際信用卡,經原告核准額度為8
      萬元,額度到期日為98年2月28日,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
      15條約定,被告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納最低繳款金額
      ,逾期繳款時,應自當期結帳日(即每月7日)次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7%計息,並按月收取逾期手續費(即
      違約金),本筆借款尚欠本金78,091元,及如附表編號8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九)被告己○○於94年2月24日向原告借得25萬元之卡友樂透
      貸,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3月9日起至95年3月9日止,自借
      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未依約按期還款、借款到期或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未立即償還時,按年息15%計付遲延利息,
      本筆借款尚欠124,399元,及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利息。
  (十)被告己○○向原告申請國際信用卡,經原告核准額度為15
      萬元,額度到期日為95年2月28日,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
      15 條約定,被告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納最低繳款金
      額,逾期繳款時,應自當期結帳日(即每月7日)次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計息,並按月收取逾期手續費(
      即違約金),本筆借款尚欠本金58,602元,及如附表編號
      10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庚○○於94年2月24日向原告借得25萬元之卡友樂透
      貸,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3月9日起至95年3月9日止,自借
      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未依約按期還款、借款到期或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未立即償還時,按年息15%計付遲延利息,
      本筆借款尚欠124,778元,及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利息。
  ()被告庚○○向原告申請國際信用卡,經原告核准額度為15
      萬元,額度到期日為98年4月30日,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
      15條約定,被告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納最低繳款金額
      ,逾期繳款時,應自當期結帳日(即每月7日)次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7%計息,並按月收取逾期手續費(即
      違約金),本筆借款尚欠本金168,397元,及如附表編號
      1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上開借款被告均未依約還款,依授信約定書約定,上開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第1項至第12項所示。
三、被告方面:
  (一)被告無線影音行動有限公司、乙○○、庚○○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被告無線通公司、甲○○、己○○對於在借據、青年創業
      貸款契約、卡友樂透貸申請書、換發得利晶片卡同意書、
      授信約定書上簽名乙情並不爭執,惟以:不知是作何用途
      ,被告甲○○僅小學畢業,不知公司負責人之責任及連帶
      保證責任之意義,被告甲○○、己○○並未向原告借錢,
      僅為被告庚○○的人頭,且被告甲○○並未刷卡等語資為
      抗辯,另否認信用卡消費的簽名,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得心證之理由: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連
    線作業通用查詢單影本、青年創業貸款契約、卡友樂透貸申
    請書暨小額信用貸款約定書、換發得利晶片卡同意書、信用
    卡約定條款、授信約定書、信用卡消費交易明細表等件為證
    ,核屬相符,被告無線影音行動有限公司、乙○○、庚○○
    經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均不到場,復均未提出任何
    書狀爭執,被告無線通通訊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甲○○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不爭執,被告甲○○、己○○對於在借
    據、青年創業貸款契約、卡友樂透貸申請書、換發得利晶片
    卡同意書、授信約定書上簽名乙情並不爭執(見本院95年3
    月31日言詞辯論筆錄第2頁),雖被告甲○○辯稱並未刷卡
    且否認信用卡消費的簽名。然經原告提出甲○○信用卡之消
    費明細,並主張其中三筆共五萬元係以密碼輸入方式預借現
    金,如非本人不可能得知密碼。並主張另刷卡三筆共六萬元
    ,係被告甲○○在其工作地點即無線影音行動有限公司所刷
    等情後,即不再爭執。再查被告甲○○、己○○雖辯稱渠等
    學識經驗不足,僅依被告庚○○要求即為簽名,且被告甲○
    ○僅小學畢業,不知公司負責人之責任及連帶保證人責任之
    意義等語。然查本件被告無線通通訊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之
    借據及被告甲○○向原告貸款之青年創業貸款契約之簽名欄
    均記載「借款人」及「連帶借款人」,其內容意旨明確,字
    體清晰且大小適中,而被告甲○○、己○○於借據上之簽名
    、蓋章,緊鄰「借款人」、「連帶借款人」文字之後,足認
    被告甲○○、己○○,於簽立本件借據時,能充分瞭解其簽
    名之意義。且借款人須負返還借款之責,連帶保證人於主債
    務人未能清償時,需負連帶清償之責等節,為社會一般具備
    普通常識之成年人均能認知之事項,被告甲○○雖僅小學畢
    業,然參酌全辯論意旨,難認渠等不具備此一普通常識,渠
    等空言辯稱不知簽名內容與須負何等責任等語,實難採信。
    綜上所述,應堪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
    分別依信用卡使用契約、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
    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至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
    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
    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1項、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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