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7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762號
- 上訴人
- 太頂咖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5年度訴字第5762號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系爭房屋於被上訴人起訴時之課稅現值計算,為新台幣55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