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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762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翁昭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762號

上訴人
太頂咖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5年度訴字第5762號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系爭房屋於被上訴人起訴時之課稅現值計算,為新台幣55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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