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0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001號原 告 建欣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律師 被 告 夆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池泰毅律師 羅凱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欄中關於「被告夆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路○段345巷15弄15號4樓」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夆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住同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