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024號原 告 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三月六日上午10時5分, 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