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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電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官
    吳淑惠

  • 當事人
    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024號原   告 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三月六日上午10時5分, 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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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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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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