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0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059號
- 原告
- 力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崎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件支付命令曾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 (下同)1000 元,嗣被告提起異議,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為80萬元,應繳裁判費用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700元,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5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5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