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127號上 訴 人 意訊永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鴻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6127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壹拾貳萬伍仟玖佰參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萬貳仟捌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