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1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140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訴訟代理人
- 張敏文
- 被告
- 宏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橋宏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蔡榮澤
- 法定代理人
- 周富雄
- 法定代理人
- 黃政忠
- 法定代理人
- 劉義郎
- 被告
- 莊美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 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宏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宏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