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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14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薛中興林伊倫張宇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140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張敏文
被告
宏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橋宏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榮澤
法定代理人
周富雄
法定代理人
黃政忠
法定代理人
劉義郎
被告
莊美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 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宏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宏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林伊倫

法 官 張宇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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