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19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曾部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194號

原告
丁○○
被告
澤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戊○○
兼上列2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乙○○ 住台北縣淡水鎮○○路10號9樓
被告
丙○○原名馬芝霖
送達代收人
王中平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86號1樓

           住台北市○○○路○段136號14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續一字第171號詐欺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戊○○、乙○○、丙○○涉有詐欺犯罪嫌疑,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96年度偵續一字第171號,茲經兩造陳述上開刑事案件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請求待上開刑事案件終結前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