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1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194號
- 原告
- 丁○○
- 被告
- 澤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戊○○
- 兼上列2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乙○○ 住台北縣淡水鎮○○路10號9樓
- 被告
- 丙○○原名馬芝霖
- 送達代收人
- 王中平律師
- 住台北市○○○路○段86號1樓
住台北市○○○路○段136號14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續一字第171號詐欺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戊○○、乙○○、丙○○涉有詐欺犯罪嫌疑,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96年度偵續一字第171號,茲經兩造陳述上開刑事案件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請求待上開刑事案件終結前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