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2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200號
- 原告
-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時尚元素唱片事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人聲請公示送達,為避免訴訟延滯,依職權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全國版)。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辦理登報手續,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