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355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律師 複 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被 告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為被告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己○○承受訴訟。 理 由 一、經查本件損害賠償事件,被告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遠公司)於民國97年5月26日收受本院判決後,於同年6月5日其法定代理人已由「江克勤」變更為「己○○」,有其 所提出之97年7月8日陳報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裁處書、第十屆第三十八次董事會議事錄節本附於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533號案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最高法院76年7月民庭會議決議參照)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即本院裁定命新法定代理人己○○承受訴訟。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