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4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411號
- 上訴人
- 聯鑫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丙○○、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72,77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3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