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4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474號
- 原告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長科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關於被告甲○○○住所「台北市○○路○段二六一巷三八弄十六號二樓」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市○○○路一0五號十樓之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