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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66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曾啟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668號

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煌鈞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丁○○
被告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8月21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茲將被告之民事答辯狀繕本送達原告,原告應於民國95年8月7日前提出民事辯論意旨狀,並將其繕本逕送被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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