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6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668號
- 原告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煌鈞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丁○○
- 被告
- 人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8月21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茲將被告之民事答辯狀繕本送達原告,原告應於民國95年8月7日前提出民事辯論意旨狀,並將其繕本逕送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