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78號
- 原告
- 耀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又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分配表異議之訴其管轄法院應由執行法院之民事庭方是。本件原告係針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三一五九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分配表提起異議之訴,茲既該強制執行程序之執行法院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有卷附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可證,依前開說明,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