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8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874號原 告 訊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嘉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查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16日年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6月21日年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 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