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0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033號
- 上訴人
- 大祥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訴人
- 乙○○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奇異家電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度訴字第7033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7,80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