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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099號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邱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099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福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即福方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為土地抵押人,被告為抵押權人,原告起訴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係本於物權之法律關係而為請求,自有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之適用,而應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次查系爭土地坐落於台北縣汐止市,則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專屬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本院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 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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