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0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099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福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榮聰律師即福方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為土地抵押人,被告為抵押權人,原告起訴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係本於物權之法律關係而為請求,自有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之適用,而應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次查系爭土地坐落於台北縣汐止市,則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專屬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本院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