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4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400號
- 原告
- 泛居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無權代理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分別係在高雄市及台南市,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又被告並非原告所提出工程發包合約書之當事人,自無該合約書第23條有關合意管轄約定之適用,則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及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