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50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詹文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7505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必全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貳拾柒萬柒仟柒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必全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必全安公司)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3年3月4日向伊借用新臺幣(下同)950萬元,借款期間自93年3月9日起至96年3月9日止,按月攤還本息,約定利息按伊基準利率加3.34%機動計息,該利率並於伊向法院請求給付時,不再機動調整,並以此時之利率計算全部遲延利息或違約金,伊現基準利率為年息3.59%,故本件請求之利率為6.93%,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被告必全安公司於94年8月9日應繳本息日未繳足當月應繳之本金利息,除於該日繳納5,885元及94年9月21日繳納4,306元,已由伊抵充94年7月9日至同年月15日之利息、違約金外,其餘欠款經伊屢為催討均未履行等情,爰本於消費借貸與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命被告連帶如數給付之判決。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5,277,77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基準利率表、連線查詢單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被告復未到場爭執,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5,277,77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文馨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玲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