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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97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7972號

原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盤香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二五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盤香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 94年4月11日邀同被告陳昱傑為連帶保證人,於 94年4月11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 3,000,000元,借款期間自94年4月11日起至99年4月11日止,分 60期,每期1月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率以原告基準利率加 4.77%計收(目前為8.253%)並於每年1、4、7、10月21日,依原告基準利率變動而調整。查原告95年1月21日基準利率調整為3.483%,故借款利率以3.483%加4.77%(即8.253%)計收;如有逾期償付本息時,除按約定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逾期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料被告盤香國際有限公司僅繳息至 95年3月11日,其後即未再依約繳付本息,依約定書第5條第1項之約定,停止或遲延履行全部或一部債務本金時,或拒絕承兌、付款時,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迭經催討、迄未償還,計尚欠原告 2,45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本利迄未清償,依約定書第5條第1款之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 2,450,000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保證書、約定書、還款查詢單以上均係影本各1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 2,450,000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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