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0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038號原 告 中南海別墅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經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乙○○因95年度訴字第803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伍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捌仟伍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靜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