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0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038號
- 原告
- 中南海別墅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經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乙○○因95年度訴字第803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伍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捌仟伍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