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0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8064號
- 原告
-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寶喜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原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113巷1弄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己○○ 原住同上
- 被告
- 人
- 被告
- 戊○○ 原住同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玖萬壹仟捌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參萬零陸佰貳拾肆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住所、主營業所雖均不屬本院管轄範圍內,惟原告與被告簽訂綜合授信約定書第13條第2項約定,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合意管轄規定,本院自應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原告主張:
一、被告寶喜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簡稱寶喜公司)以其餘被告己○○、戊○○、丁○○○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5年2月15日向原告借款二筆,共計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其個別借款金額、起迄日、利率、償還方式及繳款日均如附表一所示,並約定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嗣被告寶喜公司對前開借款本息,僅分別繳至95年6月21日,債務本金尚欠691,873元,顯已喪失期限利益,依綜合授信約定書第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二、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丙、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丁、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綜合授信約定書、借款撥貸書影本、單筆放款繳息狀況查詢單為證,核屬相符,被告丁○○○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斟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借款、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戊、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