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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12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鄭佾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121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旻搌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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