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45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黃雯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453號

原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翔擇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利息起算日誤植為「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記載,應更正為「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