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7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768號
- 原告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速度機器貿易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8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民二庭法 官 楊代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