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8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826號
- 原告
- 金滿意投資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上一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伊為被告公司股東,而被告於民國95年6月26日召集股東會決議,因該股東會之決議事項有違反法令事由,經伊當場異議無效,爰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提起本件撤銷該股東會決議之訴(見本院卷第4頁之起訴狀)。經查,本件被告為一私法人之組織型態,其主營業處所及事務所設於「台東市○○路○段354號」(見本院卷第27頁之公司變更登記表),且系爭股東會議亦於台東市○○路66號(即娜路灣大酒店2樓娜路灣廳)舉行(見本院卷第22頁之股東會議記錄),則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及第6條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台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自得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