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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826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楊絮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826號

原告
金滿意投資有限公司
原告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伊為被告公司股東,而被告於民國95年6月26日召集股東會決議,因該股東會之決議事項有違反法令事由,經伊當場異議無效,爰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提起本件撤銷該股東會決議之訴(見本院卷第4頁之起訴狀)。經查,本件被告為一私法人之組織型態,其主營業處所及事務所設於「台東市○○路○段354號」(見本院卷第27頁之公司變更登記表),且系爭股東會議亦於台東市○○路66號(即娜路灣大酒店2樓娜路灣廳)舉行(見本院卷第22頁之股東會議記錄),則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及第6條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台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自得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絮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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