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8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855號原 告 乙○○ 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福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另被告甲○○部分,逾期提出異議,另行駁回,附此敘明),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零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零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