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92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黃雯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927號

原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勵邦電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銘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以書狀聲明承受被告勵邦電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劉銘環、乙○○、丁○○(因被告勵邦電資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並提出劉銘環、乙○○、丁○○之最新戶籍謄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