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06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吳光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9062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和廣電機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車藝家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戊○○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拾玖萬玖仟肆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按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兩造於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約定書第三十九條,合意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核無不合。

㈡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辜仲諒,於訴訟中變更為己○○,並聲明承受訴訟,經核無不合。

㈢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和廣電機有限公司(下稱和廣公司)以被告丙○、戊○○、車藝家機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車藝家公司)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一百三十萬元,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借款期間自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起至九十七年四月二十日。分二十四期,按定額年金待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未清償時,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被告和廣公司自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迄今尚欠一百一十九萬九千四百六十九元,及自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本利迄未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撥確認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核屬相符。本件原告書狀已於相當時期合法送達並通知被告車藝家公司、戊○○,被告車藝家公司、戊○○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三項之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為真實。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如數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光釗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