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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082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蔡如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082號

原告
甲○○
被告
天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依同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者,亦同,同法第77條之21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本件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8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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