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53號上 訴 人 信誼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今日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5年訴字第953號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 468,8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3,329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