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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
    吳淑惠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上訴人
    信誼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今日儀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53號上 訴 人 信誼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今日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5年訴字第953號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 468,8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3,329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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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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