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625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625號
- 原 告
-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正昭
- 訴訟代理人
- 羅慧雯
- 勵載鵬
- 被 告
- 賴雲隆即東洋坊日式鍋燒店
- 林敏惠
- 簡靜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關於被告「林敏慧」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林敏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