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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70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文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709號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美極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漏未附上主文欄第一項之附表應補正為本裁定之附表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原告之聲請,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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