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80號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曾坤亮即東宏企業社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住所欄中關於「住新竹縣芎林鄉○○路218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新竹縣芎林鄉○○路218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