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8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803號
- 上訴人
- 漢大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台北市政府消防局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