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勞訴字第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勞訴字第24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戊○○
- 原告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樹萱律師
- 被告
- 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志鵬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文靜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朝琮律師
黃馨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