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勞訴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勞訴字第24號原 告 乙○○ 原 告 戊○○ 原 告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律師 被 告 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陳文靜律師 複代理人 黃朝琮律師 黃馨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