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勞訴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勞訴字第28號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台灣通用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九十五年度重勞訴字第二八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玖拾陸萬肆仟元{其中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部分為玖佰捌拾陸萬元;另給付薪資部分,為伍佰壹拾萬肆仟元〔(290,000元×17(月)+290,000元÷30(日)×18( 日)=5,104,000元〕(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第一審言詞辯 論終結日即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之薪資)合計為14,96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肆萬叁仟柒佰叁拾陸元,上訴人於第一審僅繳玖萬捌仟陸佰壹拾肆元,尚不足肆萬伍仟壹佰貳拾貳元;另第二審裁判費合貳拾壹萬伍仟陸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二者合計貳拾陸萬零柒佰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光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