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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029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陶亞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029號

原告
丁○○
原告
戊○○
原告
丙○○
原告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複代理人
張香堯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許巍騰律師
被告
凱吉土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44號損害賠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6年2月9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4號損害賠償事件判決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陶亞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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