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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04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曾啟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重訴字第1042號

原告
臺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竣騰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丙○○
被告
被告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零柒拾貳萬玖仟肆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叁佰伍拾捌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兩造業於綜合授信約定書第13條約定以臺北地方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綜合授信約定書在卷可稽,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竣騰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竣騰公司)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4年5月起陸續向原告借款合計新臺幣(下同)13,000,000元,其借款金額、起訖日、利率及清償方式如附表一所示,如未按期清償本息,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10%加付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加倍計付。詎被告竣騰公司僅繳納本息如附表一所示之最後繳款日,依綜合授信約定書第6條第1項第1款約定,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同全部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迭經催討無效,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如前所述之事實,已據其提出綜合授信約定書1份、借款撥貸書、放款繳息狀況查詢單各7份、利率查詢單1份為證,而被告竣騰公司、丙○○、己○○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被告已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自應認為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丁、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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