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0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056號
- 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俊文律師
- 被告
- 欣欣畜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郭玉健律師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提出系爭房屋之房屋課稅現值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056號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提出系爭房屋之房屋課稅現值證明文件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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