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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30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劉坤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重訴字第1308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萬五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乙○○
被告
被告
丁○○
1號1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陸拾玖萬柒仟伍佰叁拾壹元及美金壹拾叁萬陸仟玖佰叁拾伍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萬五實業有限公司、乙○○、丁○○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萬五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五公司)以被告乙○○、丁○○為連帶保證人,於:㈠於民國95年2月2簽立借據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借款期間自95年2月27日起至100年2月27日止,約定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2.575%計算,嗣隨原告基準利率變動而調整(目前為週年利率6.115%),自95年3月27日起依年金法計算,按月本息平均攤還;㈡於95年3月27日簽立借據向原告借款300萬元,借款期間自95年3月27日起至100年3月27日止,約定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2.575%計算,嗣隨原告基準利率變動而調整(目前為週年利率6.115%),自95年4月27日起,依年金法計算,按月本息平均攤還;㈢於95年5月26日簽立借據及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向原告借款美金15萬元,契約期間自95年5月26日起至96年5月26日止,於此契約下之匯票或借款期限,自發票日或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之日起算,最長不得超過180天,約定利息自原告或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日止,按原告通知利率支付,原告並得依借入外匯資金成本加碼利率隨時調整之,嗣被告向原告申請開發遠期信用狀,匯票金額為美金152,150元押匯日為95年6月2日,到期日為95年11月29日,原告墊款美金136,935元,約定利息按年息9%計算,另均約定未按期攤繳本息時,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逾期不履行者,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萬五公司就上開借款㈢未依約繳款,依上開約定,全部借款應視為到期,上開借款㈠尚積欠本金2,826,975元、借款㈡尚積欠本金2,286,556元、借款㈢尚積欠本金美金136,935元,被告乙○○、丁○○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迭經催討無效,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切結書、進口單據到達處理記錄單、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進口結匯證實書、開發信用狀申請書為證,核屬相符,被告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參酌,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坤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單位:元
┌───────┬─────────┬─────────┬────┬───────────────┬──────┐
│ 債 權 金 額  │借墊款日及到期日  │  利息計算期間    │ 利 率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原借(墊)款│
│(即請求金額)│ (年、月、日)   │                  │(年息)│                              │金額        │
├───────┼─────────┼─────────┼────┼───────────────┼──────┤
│  1,696,186元 │                  │自民國95年6月27日 │        │自民國95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            │
├───────┤95.02.27-100.02.27│起至清償日止      │ 6.115% │,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  3,000,000 │
│  1,130,789元 │                  │                  │        │逾期在6個月以上按原利率20%。  │  元        │
├───────┼─────────┼─────────┼────┼───────────────┼──────┤
│  1,435,278元 │                  │自民國95年6月27日 │        │自民國95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            │
├───────┤95.03.27-100.03.27│起至清償日止      │ 6.115% │,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  3,000,000 │
│  1,435,278元 │                  │                  │        │逾期在6個月以上按原利率20%。  │  元        │
├───────┼─────────┼─────────┼────┼───────────────┼──────┤
│              │                  │自民國95年6月2日起│        │自民國95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
│ 美金136,935元│95.05.26-96.05.26 │至清償日止        │ 9.000% │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逾│美金150,000 │
│              │                  │                  │        │期在6個月以上按原利率2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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