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315號原 告 前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瑞真律師 被 告 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律師 張人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零伍佰貳拾捌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肆拾捌萬零柒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叁佰壹拾貳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拾萬零伍佰貳拾捌元,尚欠新臺幣叁仟柒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