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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曾啟謀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前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315號原   告 前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瑞真律師 被   告 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律師 張人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零伍佰貳拾捌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肆拾捌萬零柒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叁佰壹拾貳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拾萬零伍佰貳拾捌元,尚欠新臺幣叁仟柒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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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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