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3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334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瑞鴻國際服飾有限公司
- 原告
- 之2
- 兼右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右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黃謙恩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萬零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玖仟貳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