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5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505號上 訴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理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理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5年重訴字第1505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04,3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