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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1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黃蓓蓓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18號
原   告
東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騰資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福騰資訊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叁拾肆萬陸仟叁佰陸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零陸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陸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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