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6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丁○○
樓
己○○
甲○○
戊○○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5年重訴字第26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叁仟叁佰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肆拾陸萬叁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